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告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柒拾貳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元以下不算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