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號
原告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
丁○○戊○○甲○○被告上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 黎耀強 住同訴訟代理人 丘玲子 律師
鄭慶海 律師被告庚○○住台訴訟代理人丙○○住同
邱玲子 律師鄭慶海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