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男五
甲○○男四被告戊○○男三
丙○○女三丁○○男二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丙○○及丁○○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不受理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曾吉雄法官高英賓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