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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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