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零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