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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