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楊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港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捌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