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林春桂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847元,應繳裁判
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