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549號
上 訴 人  周惠琪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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