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惠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