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複代理人 張琦欣
被 告 張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15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居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且侵權行為地亦在高雄
市鳳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