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聲字第39號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送達代收人 徐偉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