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14號
原 告 張齊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
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