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520號
原   告  李櫻美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淑媚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修復系爭房屋(即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四樓房屋)內主臥室與臥
室之浴室天花板漏水部分所需費用,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淑媚將系爭房屋屋內主臥室與臥室
之浴室之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並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
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回復原狀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
補正,並於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補繳其應納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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