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乙○○
丙○○戊○○兼上三人丁○○訴訟代理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6,684,00」之記載,應更正為「6,684,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