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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