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三)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枝蘭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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