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9,716,77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45,8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