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語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松龍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其中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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