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6號上訴人 林家弘 即大晟商行被上訴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6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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