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24號上訴人 黃語慧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上訴人 黃松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