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黃語慧 訴訟代理人 楊得志 被告 黃松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琴
黃志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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