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楊峻森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被告 楊秋鑾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秋芬 被告 趙楊秋梅
楊秋月 楊峻典 楊秋雪 楊峻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柔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6,281元(【動產價金10,528,640元+不動產價額36,161,606元】×1/8(原告主張之應繼分)=5,836,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