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57號聲請人 黃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廷御企劃有限公司、 洪承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CH429354之本票原本(影本所示發票人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