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52號聲請人 黃閎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卿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TH586503之本票原本(影本所示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模糊不清)。
二、確認附表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