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保證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水木 訴訟代理人 鄭碧珍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 陳瑞卿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叁佰零陸元,折合銀圓肆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