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一號
上訴人乙○○
甲○○訴訟代理人 林美黛 附帶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金旭東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二千六百四十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六萬四千元;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五百六十萬九千九百元(以二年之訴訟期間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四千一百五十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一萬六千二百二十四元、第二審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外,其餘二十四萬七千七百七十六元、七萬二千六百元,合計三十二萬零三百七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二千六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九萬六千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分別駁回其訴、上訴、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詹文馨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