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再國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乃雄 右再審原告與海軍總司令部等二人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零捌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裁判費貳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B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