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之記載,茲引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互相提出告訴,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相互撤回對他方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