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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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表:
台端98年1月14日所提出之家庭月支出明細表中,列有案妻、大女兒及二女兒公保新台幣3000元,係指何項費用?若指包含大女兒及二女兒之健保費,請另行列明,並提出相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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