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
應送達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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