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提出抗告人父親陳振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陳報抗告人之所有兄弟姊妹,並說明其等是否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分擔金額若干?
3.說明抗告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據抗告人自陳其母患有慢性病,請提出就診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5.據抗告人於原審之陳報狀所述,雇用外籍勞工之原因為照顧罹癌之父親,惟抗告人之父已於96年12月過世,請說明其後何以有續雇外勞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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