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301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玲
被   告  李自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原告雖主張本院100年南小字第301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
中被告之地址誤載為「臺南市○○區○○街○○○號」,應更
正為「臺南市○○區○○○路○○號6樓」云云。惟查,本件
宣示判決筆錄所載被告地址確為被告之戶籍地址,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並核對原告於訴訟中提出之被告戶籍謄
本無訛,是本院之宣示判決筆錄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
之顯然錯誤,即原告具狀聲請更正,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
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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