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巷47號
訴訟代理人 林松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