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卿安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信豪 即簡宏
  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26元,應繳裁
   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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