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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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曉潔 發支付命令(10
0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