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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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梁鳳娟 (即 梁茂榮 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里○○鄰○○街○○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江淑萍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0 年度 嘉簡 字第 332 號裁定(100.07.11)[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57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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