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麗 如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 林麗如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自99年1月至100年12月每月收入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6年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共計24期,並將彰化銀行之存款30,691元於第1期償還各債權人,總清償金額為210,691元,清償成數約為31.37%,於每期第三個月2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之工作係以從事熄煙袋手工業、電池包裝與市場販售工作,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有債務人提供自99年1月至100年12月每月收入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在卷足憑。又債務人有重度憂鬱症,因情緒狀況無法負荷太勞累之工作,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可證,故從事該等手工業已屬盡力工作。
(二)就債務人須扶養之情形而言,債務人與前配偶已於85年離婚,離婚原因為前配偶對其家暴,離婚後未與前配偶聯絡,前配偶已不知去向,二名女兒何OO、何OO皆由債務人獨立扶養,無法要求前配偶協助負擔子女扶養費。
(三)就每期清償金額言之,因債務人之工作係製作件數計算,無任何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平均每月薪資為12,902元,另加計債務人目前得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低收入戶子女助學金平均為12,411元,總計為每月收入約25,313元,其更生方案計算以每月收入扣除債務人自己及扶養2名女兒何OO、何OO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房租、膳食、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因工作是手工業須與老板聯絡用)、網路費(女兒課業有時須使用網路)、勞保費、女兒之生活費、女兒交通費、女兒學費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必要費用後,提出以每三個月為1期、每期7,5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及扶養女兒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另債務人將名下於彰化銀行之存款30,691元,於更生方案第1期償還各債權人。
(四)又債務人未提出分階段之更生方案,因低收入戶補助係以全戶家庭總收入為審核標準,每年審核一次,如女兒學業完成後得外出工作,低收入戶補助可能無法再領取;而低收入戶子女獎助學金係依女兒學業狀況而定,且女兒畢業後即無法再領取,故屆時債務人雖無庸再扶養女兒但亦無任何補助款,僅得由債務人之收入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將剩餘款項清償各債權人,而無法提高還款金額。
(五)末查,本院100年11月16日編製之債權表中,債務人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總計為110,960元,此為債權銀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0條規定行使權利必須列入,又該保證債務需以監督人估定之不足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查該就學貸款連帶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何OO、何OO尚就讀崇佑技術學院、育達商職中,觀諸目前之經濟環境未來就業狀況尚未可知,本院遂估定不足受償額為110,960元,將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債權全額列入更生方案,債務人應依附件一之金額清償之。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24期(6年),每期清償7,500元。另││加計債務人於彰化銀行之存款30,691元於第1期償還各債權人。││2.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期第三個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71,535元。││4.清償總額:210,691元。││5.清償成數:約31.37%。││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存款│6年償還│││(新台幣)│比例│償金額│30,691│總額││││││元(於│││││││第1期│││││││清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22,899│62.9│4,723│19,327│132,679││有限公司│元│7%│元│元│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77,180元│11.4│862元│3,527│24,215元││有限公司││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927元│2.52│189元│774元│5,310元││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43,569元│6.49│487元│1,992│13,68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110,960│16.5│1,239│5,071│34,807元││公司│元│2%│元│元││├────────┼────┼──┼───┼───┼────┤│合計│671,535│100│7,500│30,691│210,691│││元│%│元│元│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