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二、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六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犯罪已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已減刑之各罪,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因應執行刑之刑期未全部執畢,上開各罪即視為未全部執畢,是以檢察官對附表編號四之罪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
二、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三所列併科罰金刑部分,為單一宣告之罰金刑,無再予定執行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誣告│竊盜│槍砲管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壹年壹月,併│有期徒刑伍月│││││科罰金新臺幣││││││ 陸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69條│刑法第321條│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1項第2款│管制條例第11│第2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91年12月12日│93年4月5日│93年9月7日│91年10月29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查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號├──┼──────┼──────┼──────┼──────┤│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緝字│93年度偵字第│91年度偵字第││││23347號│第480號│16509號│2115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易緝字│94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審││第1358號│第10號│283號│1942號││├──┼──────┼──────┼──────┼──────┤││判決│96年5月31日│96年2月7日│94年5月20日│93年8月1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6月20日│96年3月9日│94年9月14日│93年9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1項第3│第2條1項第3│第2條1項第3│第2條1項第3││九十六年罪犯│款│款│款│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陸月│貳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又拾伍日、罰│││金額│││金叁萬元││├──────┼──────┼──────┼──────┼──────┤│附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