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定執行刑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00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二月、一月十五日、三月、三月及四月),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是各刑合併之刑期一年四月甚明,然原裁定宣告就被告數罪併罰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揆諸前開說明,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竊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二月、一月十五日、三月、三月及四月,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在有期徒刑四月以上一年四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自屬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黃一鑫法官徐昌錦法官許錦印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H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已減刑裁定)│(已減刑裁定)│(已減刑裁定)│├────────┼─────────┼─────────┼─────────┤│犯罪日期│96.02.16│95.06.23│95.06.23│├────────┼─────────┼─────────┼─────────┤│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95號│第15549號│第15549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404號│95年度簡字第5323號│95年度簡字第53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3.13│95.12.28│95.12.28│├───┼────┼─────────┼─────────┼─────────┤││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404號│95年度簡字第5323號│95年度簡字第5323號││├────┼─────────┼─────────┼─────────┤│判決│判決│96.03.30│96.03.20│96.03.20│││確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3437號│第3731號│第3731號│└────────┴─────────┴─────────┴─────────┘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裁定)│(已減刑裁定)│(已減刑裁定)│├────────┼─────────┼─────────┼──────────┤│犯罪日期│95.12.16│95.12.16│95.11.06│├────────┼─────────┼─────────┼──────────┤│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1號│第121號│第25857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台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77號│96年度易字第117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01│96.06.01│96.07.27│├───┼────┼─────────┼─────────┼──────────┤││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台灣高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77號│96年度易字第117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205號││判決├────┼─────────┼─────────┼──────────┤││判決│96.07.02│96.07.02│96.08.12│││確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7220號│第7220號│第8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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