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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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0.0一一一五七頃及同段二十五號土地面積0.0一三三四七公頃之所有權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丙○○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上開第十九地號、第二十五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三千元,合計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二十四萬五千零四十元,未逾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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