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