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再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四九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七一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所不服之本院原判決,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經本院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檢卷送交最高法院,今仍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判例,自非合法。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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