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柳聰賢選任辯護人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八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