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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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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