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