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 吳美治 即債務人相對人 張瀞慧 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3172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伊之財產,但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裁定命其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證屬實,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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