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蘇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64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及檢附起訴
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