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黃若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俊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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