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黃若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俊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