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告 陳適煌 被告 陳祺元
陳適寬 陳正義 陳冠達陳適熙 )何萬童月蘭 陳正實 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卿 被告 陳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A部分面積參壹貳壹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柒伍參平方公尺分...;F部分面積壹玖參捌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參陸零伍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壹貳參捌平方公尺...;F部分面積玖陸玖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及附表均記載兩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惟因換算面積之誤算而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主文及附圖位置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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